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 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公墓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贵州省民政厅下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墓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黔民函〔2025〕26号)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省级已出台相关制度,原我局于2020年8月4日印发的《黔南州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试行)》已不再适用,我局按规范性文件废止流程,经业务科室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征求县级民政部门及局属各科室意见建议、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有关事项按黔民函〔2025〕26号执行。
特此公告
黔南州民政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