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民生保障需求,州民政局牵头起草了《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382466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匀都国际B栋14-8黔南州民政局救助服务科,(邮政编码:55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字样。
三、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854-8512275,联系人:唐轲煜,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附件:1.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黔南州民政局
2025年12月10日
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分层分类困难家庭服务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贵州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持有黔南州户籍居民或在黔南州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县(市)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已实行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乡镇(街道),可参照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南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各类金融资产(如: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债券投资、股票、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大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变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唯一的刚性住房获得的资金可不计入金融资产。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名下无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从农村搬迁到城镇居住,在城镇拥有不超过1套住房且原农村房屋空置的;
(2)政策性搬迁获分配1套以上住房用于满足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刚性居住的;
(3)《黔南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房产的认定所列除外情形。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一辆,且现值在70000元以内;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10000元以下,且无赛车等类娱乐性摩托车;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无大型农机具、挖掘机、推土机、中大型运载货车等大型机动车辆。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社会互助帮困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按照残联部门有关标准目录执行),扣除政府补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六)以上刚性支出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以下支出不得作为刚性支出中的必需支出:
(一)因该项支出会明显导致家庭出现困难,但仍然进行购买、新建或精装修房屋所产生的非必要支出,购买机动车、理财产品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产生的支出;
(二)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责任赔偿等产生的还款、赔款支出;
(三)政策范围外医疗美容、医疗保健等支出;
(四)按信访事项已完成三级终结程序后仍赴省、京上访产生大额度交通、住宿消费的家庭支出;
(五)其他文件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认定为刚性支出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或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仍存在出国留学、出国旅游、打牌赌博、出入高档餐厅会所、娱乐场所、进行网络打赏等非必要高消费行为的家庭;非重大疑难疾病(按照卫健、医保部门有关标准目录执行)跨省就医产生大额医疗自付费用的家庭,但长期跨省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就医或根据我省医保及转诊相关规定按“分级审核、备案生效”的原则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的除外。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家庭;
第九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条 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开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绿色通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其进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时,可不入户、不公示,保护其隐私。
第三章 申请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由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不在同一县(市)或在同一县(市)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均不一致的,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证签发地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未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未满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黔南州范围但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属于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按家庭主要成员实际居住地确定收入支出等相关核算标准。
第十六条未办理户籍迁移但已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居住满1年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但未申请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并逐级主动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群众,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受理申请后,结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照认定条件一次性对应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有效材料;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3.申请家庭人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4.家庭必需大额住行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等刚性支出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5.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6.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或认定工作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性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入户调查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实际生活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家庭人员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查询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各类收入、财产等状况,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比对。通过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核对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各类收入、财产等状况,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客观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开展实地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访问。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或结合申请家庭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理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查询获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根据审核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调查情况进行复核或补充调查,但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补充调查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查难度较大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补充调查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特殊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认定决定的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对象,经审核确认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对核查退出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第三十条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三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本细则第八条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当日起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单独标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录入信息平台,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经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参照低保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电话,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主要受理部门,对群众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回村级申请办理;对群众提出的申请事项,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任何人不得直接答复申请人不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十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黔南州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民生保障需求,州民政局起草了《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以及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民生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为增进人民福祉筑牢了坚实根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立足新时代民生建设新要求,进一步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黔南州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2024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5%、7.0%,民生福祉不断增进,但部分家庭仍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却未达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成为救助保障“夹心层”。《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我州在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出现一些黔南州本地特殊情形,如对一些家庭的房产认定、受理认定权限等存在争议,但在《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中未进行具体明确,基层执行有难度。为切实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填补这一“夹心层”的保障空白,州民政局在2025年年初就从刚性支出认定标准量化、程序流程优化、部门协同联动等方面开展基层调研,经过一年以来走访调研,现结合我省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推进要求,牵头制定《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促发展”延伸,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推动我州救助政策落地落细,更好开展我州刚性支出认定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贵州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五)《黔南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深入学习国家及贵州省关于社会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政策文件,结合黔南州工作实际,黔南州民政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12县(市)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摸清黔南州在执行省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基层急需解决和明确事项,系统梳理现有救助政策短板;同时专题研读学习其它地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做法,充分听取基层工作人员建议及意见,起草了《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初稿)》。
四、主要内容
《黔南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初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和调查、审核确认、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核心内容与省相关政策重点内容保持一致,仅把省定认定程序分拆为认定条件、申请和调查及审核确认三个部分。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县(市)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包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占比等。三是明确了家庭刚性支出内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包含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刚性支出,及不得作为刚性支出中的项目。四是明确了认定家庭刚性支出的程序:申请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五是明确了认定家庭刚性支出的办理时限:一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特殊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二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特殊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黔南州民政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