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州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州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州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科) | 州级社会团体 | 不定向 | 每年不少于5% | 每年两次 | |
2 | 对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对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科) | 州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不定向 | 每年不少于5% | 每年两次 | |
3 | 对全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66号令)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专门对养老机构应负的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3.《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是目前唯一一部针对养老机构服务内容所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要求,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 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 2893、GB 2894的要求;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污 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 禁止吸烟。同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在“服务防护”方面对养老机构提出了9个具体要求,包括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 |
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各类应急预案、工作制度、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房屋安全相关证明、防治传染疾病等工作开展抽查。 | 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 全州运营的养老机构 | 不定向 | 每年5%养老机构数 | 每年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