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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是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而不需要再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但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除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当事人还需要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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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跨区域办理补办婚姻登记?
答:“补办结婚登记”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内,具体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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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推进情况如何?
答: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将婚姻登记列入“跨省通办”事项进行系统安排,明确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结婚登记“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跨省通办”。我省于2021年4月至9月在贵阳、遵义两市部署开展结婚登记“市内通办”试点,即两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可跨区域办理结婚登记。综合评估贵阳市、遵义市开展的“市内通办”试点成效,分析“全省通办”的可行性,省民政厅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在全省部署开展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通过试点查找问题、补齐短板,探索有效路径。2022年10月1日起,我省正式推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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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事人选择在其中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要提交什么证件?
答: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选择其中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时,我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只需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需提供居住证。例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云岩区,常住户口是在南明区,在贵阳市任何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就不需要提供居住证。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除了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居住证。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云岩区,常住户口在红花岗区,如果当事人选择在云岩区办理婚姻登记,就需要提供在云岩区的居住证。我们这样安排是为了满足常住人口登记需求的同时,与民政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性,为下一步衔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做好准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除了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申请离婚登记的,除了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和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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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是外省户籍的,持省内的居住证能否在贵州省内办理结婚登记?
答:当前我省正处于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阶段,只针对一方或双方是贵州省户籍的当事人实行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还没有进入“跨省通办”。当事人双方都是外省户籍的,需要到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能持居住证在贵州省内办理婚姻登记。例如,一方是重庆市户籍,一方是山东省户籍地,即使山东省属于“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因贵州省不在“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贵阳市的居住证,目前也不能在贵州省内办理婚姻登记。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早日列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范围内,减少群众往返跑,给广大群众带来更多的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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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能进行婚姻登记吗?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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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身份证件在异地民政局是否可以补办结婚证?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申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第六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员“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来源 | 贵州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