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3 年 7 月 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 14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 年 3 月 7 日国务院批准1985 年 3 月 15 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 2011 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